日期:2016-06-21 15:13:50 来源:阳光报
1983年9月9日,被告人刘三娃因犯杀人罪,被汉中市南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被送至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1987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三娃被裁定减刑两年。1990年5月29日,刘三娃利用在马栏监狱副业站维修故障电机之机,搭乘经过的一辆汽车从服刑场所脱逃,后其长期化名张建,潜藏在甘肃省庆阳市西环路等处,依靠打工维持生活。2015年12月22日,陕西省旬邑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将脱逃的刘三娃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三娃在被依法关押期间,违反国家监狱机关的监管秩序,脱离监管场所监管,其行为构成脱逃罪。被告人刘三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因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编辑:崔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