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6-30 16:30:02 来源:三秦网
2016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工作的金花路某造型室,以上网没有身份证为由将其同事赵某某的身份证借走,并记下其身份证号码。次日,王某某又以自己钱包丢失需要银行卡号让朋友打钱为由,借走赵某某西安银行和交通银行两张银行卡,并记下卡号。
2月7日,王某某再次以打电话为由,将赵某某一部手机拿走,并于当日通过赵某某手机将其微信钱包里的500元盗走,又通过该手机支付宝将赵某某交通银行卡内的100元,以及西安银行卡内的1680元盗走。案发后,王某某将手机销赃,赃款予以挥霍。
庭审中,王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以盗窃罪判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编辑:崔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