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

农民和镇长合作退耕还林 几年后卷入行贿受贿案

日期:2016-08-26 10:29:51        来源:华商报/视觉中国

         \
\

 

        2016年8月24日,陕西麟游一农民和镇长合作退耕还林,几年后卷入行贿受贿案 一审判决均被撤销,两人如今仍在为“清白”奔波合伙生意还是输送利益 案子为合伙生意还是输送利益,案子为啥久拖没结果?

        即便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被控受贿的麟游县官员邢慧生也从未停止过喊冤,和他一起喊冤的还有当地农民宋金鹏。后者被指控曾向邢慧生行贿。

        邢慧生称自己没有收过宋金鹏的钱,和宋金鹏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合作国家退耕还林入股,而这样的入股在当年是政策允许并鼓励的。宋金鹏称自己第一次给检察院的供述属于违心的不实之词,自己和邢慧生的确属于合作关系,行贿受贿均属莫须有。

        两案一审判决后,行贿者和受贿者同时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几年过去了,两案仍没有最终结果。

        农民称邀请合伙承包山林

        镇长称“入股”2万元

        天堂镇(如今并入两亭镇)地处麟游县北部山区,距县城约60公里,曾是当地的林果重镇,也是国家退耕还林项目的主要实施区域之一。

        园子坪村人宋金鹏出生于1960年,他原是粮站职工,后买断工龄回家务农,在当地算是有点经济头脑的人。回乡后的宋金鹏一直想在林产品方面做点事情。2002年后半年,机会终于来了,他听村干部说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鼓励个人承包山林,前提是要有资金买苗栽树绿化荒坡。

        宋金鹏把自己想承包山林的想法告诉了妻弟苏某。苏某以前是林业系统的职工,宋金鹏认为小舅子属于“行内人士”。苏某提议找人合伙,“你出力气,合伙人出钱,有收益你们按股份分配。”宋金鹏认可小舅子的建议,随即委托苏某介绍合适的合伙人。

        1963年出生的麟游人邢慧生早年毕业于宝鸡农业学校,2002年是天堂镇的镇长。邢慧生与苏某因工作相识,是多年好友。

        邢慧生清楚地记得,苏某给他介绍宋金鹏是在2002年国庆期间。苏某说,姐夫宋金鹏想在天堂镇承包退耕还林项目,但没有资金实力,希望邢慧生入伙合作。“他当时说面积一人一半,利润平分,”许多年后,邢慧生对苏某的话记忆犹新。

        邢慧生是一个比较谨慎的人。他问宋金鹏需要多少钱,对方说2万元就够了,主要是用来买树苗。

        作为时任天堂镇镇长,邢慧生对退耕还林政策很熟悉,他也知道国家在这方面有补助。如果前期工作做得好,国家的补助数目很丰厚。邢慧生也认识宋金鹏,因为宋的妻子苏小红是天堂镇的干部。

        回到单位后,邢慧生专门查阅了相关文件,他说麟游县委等部门在1998年前后多次发过文件,鼓励党政领导干部带头积极参与退耕还林等涉农事务。

        华商报记者在中共麟游县委“麟发(1998)31号”文件中看到,第一条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要积极参与“五荒”(凡本县境内农村集体所有未治理的荒山、荒沟、荒滩、荒沙、荒水)资源开发,发展种养业生产。而退耕还林属于国家主导的“五荒”资源开发的一个重要方面。该文件还指出,“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鼓励租赁、承包、购买‘五荒’资源,发展种养业生产,逐步达到人均一亩以上。”

        关于投入与收益,该文件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从事‘五荒’资源开发、发展种养生产,试行‘谁开发、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文件还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发‘五荒’资源、从事种养业生产,必须以个人投资为主,采取联合、股份制等形式进行经营,单位不得用公款投资”。

        麟游县原人事劳动局“麟人劳发【1999】229号”文件称,党政干部除过离职参与涉农实体外,也可以采取与农户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干部职工以技术和资金入股,农民以土地、劳力和部分资金入股共同发展,收入按股分成。

        “当时退耕还林是新事物,农民的积极性不是很高,乡镇每年有指标任务,为了完成指标任务,许多干部都带头承包荒山。”邢慧生对华商报记者说。

        几天后,苏某带着姐夫宋金鹏来找邢慧生,说计划申报退耕还林430亩,以宋金鹏的名义申报,苏某主要做技术指导,言下之意就差启动资金了。

        2003年邢慧生的月工资只有一千元出头,他能明显感觉到经济的拮据。在当年二三月份的某日,邢慧生让妻子李晓红从当地银行取款11500元,又找岳父借了6千元,加上家里的零钱凑了两万元整。按照邢慧生的叙述,2万元是在取钱当晚用报纸包着交给宋金鹏的。宋金鹏的妻子苏小红可以作证,交钱地点是苏小红在天堂镇的宿舍。当时他还给宋金鹏夫妇说,这2万元主要让用来买树苗、支付工人工资,不够自己可再拿。

        邢慧生和宋金鹏均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两人当初的合作属于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苏小红也向华商报记者证实了邢慧生送来2万元的事实,她还说当时之所以口头约定,主要是因为双方都很熟悉,彼此很信任。另外邢慧生当时是镇长,担心书面东西将来会有其他麻烦。

        农民称给“入股”镇长5万元

        7年后镇长被指受贿

        在将2万元交给宋金鹏夫妇不久,邢慧生的职务由镇长转任天堂镇党委书记。

        心里一直惦记着退耕还林的事,邢慧生经常向宋金鹏夫妇问植树进展,并说如果资金不够自己还可以再筹借一些。宋金鹏如实地向邢慧生谈了植树造林的进展,并表示资金暂时不需要。

        宋金鹏还告诉华商报记者,由于属合作经营退耕还林,邢慧生经常利用周末时间到山上指导植树事务,还经常给山上干活的人带吃的,后来退耕还林验收要求补种树苗时,邢慧生都参与了一些具体的事务。这些都有人证,他后来也提交给了法庭。

        2003年底,宋金鹏名下的400多亩退耕还林项目通过了林业部门的验收。

        2005年1月底,宋金鹏主动找到邢慧生,说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已经发放了,除过相关支出外还结余有一些资金,要和邢慧生把前面的账清算一下。

        宋金鹏告诉华商报记者,算账是在邢慧生家里,当时由自己逐笔解释收支,邢慧生负责执笔记录。算账结果显示,去除各种支出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结余4.97万元。宋金鹏当时表态说,按5万元计算。宋金鹏认为,邢慧生既出钱又出力,这5万元给邢慧生分3万元,另外加上邢慧生当初的2万元本金,一共给他5万元。邢慧生对此没有反对。几天后,宋金鹏将5万元付给了邢慧生。

        此事再次被提及已是2012年。当年2月23日晚间,麟游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将宋金鹏和妻子苏小红、女儿从家中带到了县城。次日开始讯问,宋金鹏这才明白原来是问他曾给过邢慧生5万元的事。

        宋金鹏在反映材料中写道,刚开始如实给办案人员解释了5万元的背景和具体情况,并再三解释自己和邢慧生是合作伙伴,不存在送钱。但办案人员不信他的解释,坚持要他按照办案人员的说法说,即承认给邢慧生送钱是为了承包退耕还林。

        宋金鹏说自己一开始坚决不承认给邢慧生送钱,只承认双方之间是合作。但后来因为其他的原因和压力,就违心地承认了5万元是送给邢慧生的,送钱目的是为了让邢慧生帮助自己拿到退耕还林指标。

        几乎在宋金鹏被带走的同时,当时任职麟游县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的邢慧生也被检察院带走,并很快被指涉嫌受贿。

        违心承认给邢慧生“行贿”的宋金鹏从办案机关回家后一度失眠,当听说邢慧生因为收了他的5万元被带走的消息后,他认为是自己害了邢慧生。

        几天后,宋金鹏再次来到麟游县检察院,找到相关人员说自己上次的供述不真实,自己给邢慧生的5万元不是行贿,2万元是邢慧生和他合作退耕还林的本金,3万元是分给邢慧生的应得利润。但办案人员没有理会他的争辩和解释,而是将他的取保候审转为刑拘,罪名是涉嫌行贿国家工作人员。

        检察院两份起诉书

        行贿受贿数额相差1万元

        2012年5月14日,麟游县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将宋金鹏案移交给麟游县法院审理。让宋金鹏吃惊的是,检察院的起诉书称他先后两次共计送给邢慧生人民币8万元,其中第一次送钱3万元是在2003年三四月,第二次送钱5万元是在2005年1月底。

        对于检察院的两笔指控,宋金鹏当庭否认。他说自己和邢慧生属于退耕还林项目的合作关系,整个合作期间只给过邢慧生5万元,其中2万元是邢慧生的前期投资本金。辩护律师也当庭认为宋金鹏的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但麟游县法院还是在当年7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宋金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宋金鹏不服一审判决,向宝鸡市中院提起上诉。宝鸡市中院在2013年下发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8月19日,宋金鹏告诉华商报记者,宝鸡市中院将此案发回麟游县法院后,法院在2013年7月开过一次庭,但后来就没了下文。自己多次去法院催问结果,对方每次都答复让他回家等通知。

        就在宋金鹏被检察院指控行贿国家工作人员邢慧生的同时,邢慧生被控受贿案也在麟游县法院一审开庭。麟游县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宋金鹏行贿的数额为8万元,而指控邢慧生的受贿数额则为7万元。

        麟游县检察院指控邢慧生的起诉书显示,邢慧生两次共计收受宋金鹏现金7万元,其中第一次为2万元,第二次5万元。

        法庭上,邢慧生辩称自己在检察机关的笔录是在“特殊情况”下所做,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辩护律师也坚称邢慧生被指控受贿无证据支持,不构成受贿罪。麟游县法院在2012年7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邢慧生犯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违法所得”7万元追缴没收。

        邢慧生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宝鸡市中院提起上诉。2012年9月底,宝鸡市中院下发终审裁定,裁定认为一审法院在该案中违反了回避制度的有关原则,遂撤销了一审判决结果,要求麟游县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

        2013年底,麟游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邢慧生受贿案。法庭上,邢慧生继续坚称自己和宋金鹏之间属于退耕还林项目合作关系,宋金鹏只给自己过一次5万元,其中2万元是自己的投资款,3万元属于投资收益,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也认为没有直接证据支持邢慧生受贿,法庭应该宣告其无罪。

        这次开庭审理,法院将检察机关指控的7万元减少为5万元。对其中的一笔2万元指控没有认定。

        2014年年底,麟游县法院就邢慧生涉嫌受贿案做出第二次判决。邢慧生受贿5万元依旧成立,改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宝鸡中院去年7月再审

        至今没有结果

        对于麟游县法院的重审结果,邢慧生仍不服,于2014年12月10日再次向宝鸡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的同时,失去自由的邢慧生托人带话给妻子李晓红,说自己是被冤枉的,无论花多大代价都要将官司打到底,给自己讨一个清白。

        李晓红告诉华商报记者,邢慧当初给宋金鹏2万元入股退耕还林的事她是知道的,她给法庭也提交了2万元款项的来历证明,但法官没有采纳。

       李晓红说为了帮丈夫讨清白,她还曾去过北京找律师。2014年,北京的一个律师说可以代理辩护,但辩护费需要60万,“我回陕西后都做好了卖房子的准备,但被家人劝住了”。

        宝鸡本地律师何青云一直担任邢慧生的辩护人,他坚持认为邢慧生无罪。为了证明邢慧生和宋金鹏之间属于合作关系,同时也为了证明宋金鹏在检察机关第一次的“供述”为不实供述,他还在对宋金鹏等案件的主要证人取证时,特别邀请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取证。“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证据的真实性,稳定性!”何青云对华商报记者说。

        邢慧生案2015年出现转机。2015年7月,在邢慧生第二次上诉后,宝鸡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年多过去了该案至今没有结果:既不宣判邢慧生有罪,也不宣判他无罪,也没有再继续审理。

        2015年9月10日,宝鸡市中院给邢慧生办理了取保候审。而此前,邢慧生的家人和律师多次向法院申请对邢慧生办理取保候审,但都未果。

        2015年9月11日,邢慧生终于回到了阔别1295天的家中。次日,他即提笔开始向司法机关反映自己的遭遇。

         取保候审期间的邢慧生隔三差五就去法院打听案件再审的进展,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让他再等等。

        邢慧生的妻子李晓红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而丈夫邢慧生案二审开庭审理至今已经超过13个月,却至今没有任何结果。“如果法院认为邢慧生有罪,就按有罪判决,如果无罪,就应该还一个清白,这样久拖不判让我们全家都不安心。”李晓红对华商报记者说。

        麟游县检察院和麟游县法院相关人员谢绝了华商报的采访,理由是此案如今已经在由宝鸡市中院审理,一切以中院判决结果为准。

        由于宝鸡市中院规定所有采访都须由法院宣教处统一安排接待,华商报记者将采访提纲递交给该院宣教处。宣教处负责人称负责该案的法官外出开庭不在,答应随后向记者答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收到答复。

        宝鸡市中院一位知道邢慧生案情的人士告诉华商报记者,邢慧生案在宝鸡市中院已经上过审委会了,由于审委会意见分歧较大,案情已经汇报给省高院了,高院一直没有答复。该人士还透露说,宝鸡市中院也承认邢慧生案已经严重超越审理期限,目前在等省高院的答复。(华商报刘靖维)

 

精华推荐

热门推荐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邮编:712000 客服热线: 15929246999 广告热线:13038551909
  备案号:陕ICP备19020259号 广告代理:陕西慧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电子邮箱:shanxixianyu@163.com 
技术支持:陕西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