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2 11:01:00 来源:三秦都市报
办案法官辨法析理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消费者到药店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可药店认为该消费者隐蔽拍下购买过程,明显是“知假买假”。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该不该受到法律保护?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张家堡法庭受理了这起因购买性保健品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17年2月底,原告消费者到被告、西安某医药连锁公司购买了两盒性保健品。整个购买的全过程,原告均隐蔽地进行了录像。购买后,原告并未服用该药品,也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而是直接向食药监部门进行实名举报。食药监工作人员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原告遂到未央区法院起诉。4月19日,办案法官先分别向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被告方的药店也向主审法官承认其销售的上述药品是由于其管理不严,店员私自购进的假冒伪劣产品,但药店也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经过办案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耐心做思想工作,日前,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编辑: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