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

老人被高空坠下指甲油砸伤额头 血流不止

日期:2019-07-05 15:49:42        

        6月19日,南京一女童被楼上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

        6月22日,深圳一女子被高空坠下的一块哑铃片砸中

        7月2日,贵阳一女子被楼上扔下的灭火器砸中身亡

        7月2日,西安一老人被楼上坠落的指甲油瓶砸伤头部

        高空抛物能否入刑

        6月13日,深圳一5岁男童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中,不幸身亡

        6月19日,江苏南京鼓楼区一女童在路上行走被楼上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

        6月22日,一名女子在经过深圳南山地铁站出口时,被高空坠下的一块哑铃片砸中

        7月1日,深圳福田区万科金色家园一户业主家的空调主机突然坠落,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7月2日,贵阳一女子被高空坠物砸中身亡,经查,是楼上一个10岁男童扔下的灭火器……

        接连发生的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让“头顶”安全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大家在为受害者扼腕叹息的同时,也不禁发问,高空抛物何时才能不再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对此,有专家支持“高空抛物入刑”。

        7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一小区一位女性被一个从楼上扔下的灭火器砸中头部,不幸死亡。同日下午,西安市的赵先生也因从天而降的指甲油瓶,被砸得满脸是血。

        老人带孙子骑电动车
       
回家被指甲油瓶砸伤

        62岁的赵先生家住西安市昆明路昆明时光小区,7月2日下午6时30分许,他骑电动车带着8岁的孙子回家时,被一个突然出现的指甲油瓶砸伤额头,血流不止。

       “那天我爸带着我儿子买东西回来时在楼下被砸伤了,他没法打电话,我儿子赶紧跑上来给我说,‘爷爷被一个东西砸流血了,让我赶紧下去。’”伤者的儿子说,他下楼后看见父亲满脸是血,立即拨打了120。“我儿子看见有东西砸下来,然后在地上找,后来找到了是一个透明的圆形指甲油瓶,玻璃材质的,像白酒瓶的瓶塞,里面还有一点剩余的指甲油。”

        7月4日,华商报记者在照片中看到,该指甲油瓶瓶身为圆形,透明的,约5厘米高,瓶口断裂无瓶盖。伤者儿子说,他当时找到指甲油瓶时瓶口已断裂,无法判断是砸到父亲前裂开的还是之后裂开的。

       7月2日,赵先生被送至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后被确诊为外伤性头痛、脑挫伤待排、额部皮肤裂伤。“医生说因为砸到了我爸额头上的一个小血管,所以当时血流得比较急,但伤口不大,止住血后也不需要缝针,但CT检查后发现颅内可能有点小出血,暂时还不确定,需要复查。”伤者儿子说,因父亲不愿住院,目前在家静养中。

        若找不到肇事者
       
伤者家属:自认倒霉

        7月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昆明时光小区,物业李经理带记者来到小区二区2号楼1单元与2单元之间的水泥路。李经理说,事发地大概就在这个区域,二区的楼房均为34层,因监控看不到指甲油瓶是从哪里扔出的,根据赵先生回忆,只能判断大致方向是从2号楼1单元06户型的业主家中扔出。

       “我们陪赵先生去医院后也报了警,2日晚上,和阿房宫派出所民警也去住户家里进行了入户排查,但没有业主承认。”李经理说,7月3日物业贴了高空抛物伤人的线索征集通知,但未收到线索。

        记者在小区内走访发现,单元楼的入口和侧面基本都贴有“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牌,小区内也挂有“高空抛物,损人害己”的横幅。

        李经理介绍,该小区共有4000多户,最低的17层,之前发生过高空扔垃圾的,找不到责任人,只能保洁人员清理,但伤人还是第一次发生,“我们现在在搜集全国高空抛物的案例,准备用这些血淋淋的事实进行宣传教育,但只靠物业宣传,效果并不好,还是居民素质的问题,得政府部门介入。”

        7月4日下午,伤者儿子说,父亲治疗花费1000多元,伤势不太严重。“这些高空抛物伤人的很难找到肇事者,如果找不到就只能走司法程序,但我们的损失也不大,平时上班也没精力去打官司,最后只能自认倒霉。”

        有网友认为,高空抛物其实就是蓄意谋杀,下面有人在走路,这不是素质问题,是犯罪。

        说法
        可根据治安法进行行政处罚

        在“高空抛物”案例中,其实很多抛物者都没有故意伤人的意图,可能只是随手或下意识地将垃圾、杂物扔出窗外,是否砸中人也存在较大的随机性和潜在性,但一旦砸中人后果不堪设想。也正是因为危险的随机性、潜在性以及行为人的无意识性,人们开始呼吁通过立法等强制手段让大家意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性,不敢再抛物。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刘主任介绍,目前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已说明相关责任划分问题,是否可以增加立法不是地方立法的权限,属于上位法层面,西安的地方法规中还未涉及高空抛物,关于西安人大是否有提案增加立法也还需再核实。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高空抛物的行为应承担哪些责任?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解释,若高空抛物造成伤人,根据《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若未造成人员伤亡,可由物业公司配合公安机关对抛物者进行追查,并由公安机关对抛物者进行批评教育与警告。

        韩朝泽认为,由于实践中,高空抛物追究整栋建筑物业主责任存在较大难度,但该行为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追究高空抛物者的责任十分重要。我国刑法虽无相关高空抛物犯罪,但设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者,可据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考虑到立法严谨性与刑法的谦抑性,综合抛物行为的危害性和结果的严重性,对于某些抛物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观点
       
反对:应加强道德教育 没必要“入刑”

        西北政法大学一位刑法专业教授认为,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或受伤的,可根据现有的刑法条文去定罪,没必要单独去定一个“高空抛物”的罪名,而且刑事责任必须有造成危害后果,有些少数犯罪是危险罪,比如醉驾,不需造成危害后果就能定罪,但高空抛物不能用刑法去评价它的危险性,不能因扔个东西就去定罪,这样会导致刑法泛滥。

        该教授说,有些人没有住过楼房,在平房大院里住惯了,想着扔个东西砸不到人,他们没有这个意识也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减少高空抛物可能更多需要的是通过宣传、基本的素质教育、危险性教育等提高公民道德素养。

       “刑法是最后使用的手段,有民法、行政法或者通过道德、教育就能解决的东西,没有必要再去定罪,如果因高空抛物就去定罪,会有些过分,而且给社会增加一些罪犯有什么意义呢,不能认为定罪名了力度就大了,刑法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手段,不能随便用。社会治理是多元的、多层次的,应该发挥各种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的作用。”

        支持:“高空抛物入刑”易于查清事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支持“高空抛物入刑”。

        陈永生介绍,在刑法典或司法解释中对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是遏制高空抛物的一个办法。其实,即便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刑法法理上来说,高空抛物砸死人也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刑法对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法理上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可能因为地方公安机关没有认识到高空抛物构成犯罪,因而实践中几乎没有将此类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陈永生介绍,刑法对高空抛物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解决地方公安机关对这一问题的性质认识不到位问题。此类案件目前通常是作为民事案件立案,由于民事案件必须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结果导致很多案件无法查明抛物人,以致被害人难以获得赔偿。相反,如果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由于警方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采用大量侦查手段,如调取视频监控、强制讯问等,因而更有可能查清案件事实。此外,民事责任只是赔钱,对抛物者的威慑力不足,而刑事责任意味着判刑,留下犯罪记录,对抛物人影响很大,威慑力更强。同时,按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轻罪案件可以和解,如果抛物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有利于促使抛物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华商报记者 陈豆

        支持:通过立法震慑高空抛物行为

        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王世冰律师认为,高空坠物,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即便如此,目前国内尚无针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而专门制定的相关立法,面对高空坠物而引发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虽可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但防范和制裁高空坠物甚至有意的高空抛物行为已经刻不容缓。

        首先从民事层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空抛物责任在我国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是否为故意或过失,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均需要承担责任。其次从刑事责任看,在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通过行为人对于高空坠物的故意或无意等主观方面再结合案件的其他客观条件,其或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若相应行为亦同时危害了公共安全,则也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具体不同的案件情节,还存在以高空抛物方式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以及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过失发生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的。近年来有法律工作者提议,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将“高空抛物”一概列入刑事犯罪的范畴,事实上就是要通过立法手段震慑高空抛物行为,提示高楼居民住户肩头的法律责任。在这一点上,确有进一步研讨的必要。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与防范经验,美国在“高空坠物”案件中,法官强调“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即如果一个人由于过失或疏忽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多个州立法则认为,高空抛物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美国司法界形成共识,如果不对高空抛物被告实施重罚,那么就不足以吓阻那些随意高空抛物的人。新加坡《公共环境健康法案》规定,故意高空掷物或疏于防范导致的高空坠物初犯者会被处以最高新币2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和第三次会分别被处以最高新币4000元和10000元的罚款。视情节还可以处以最高5年有期徒刑。 (记者 王学锋)
 

(编辑:蔡迪)

 

精华推荐

热门推荐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邮编:712000 客服热线: 15929246999 广告热线:13038551909
  备案号:陕ICP备19020259号 广告代理:陕西慧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电子邮箱:shanxixianyu@163.com 
技术支持:陕西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