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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闷男”因心情不好12楼抛物 啥都敢扔

日期:2019-10-18 18:30:07        来源:华商报

        36岁“郁闷男”因心情不好12楼抛物 啥都敢扔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

        全国已有多起高空抛物被判刑案例

        从12楼窗户往下扔吉他、圆凳、碗碟和各种杂物,原因竟然是“心情不好”。近日,汪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高空落下塑料桶险些砸到人

10月5日上午9时许,于先生取快递时,从西安市丈八四路某小区商铺前经过时,突然从空中落下一个塑料桶,砸在脚边,他赶紧躲到旁边的商铺,紧接着又从楼下连续扔下几件物体。等了一会见没有再扔下来东西,他伸出头问楼上人,“你是不是有病?往下乱扔东西!”楼上有人回话,“我就扔!”

       “他是从楼上窗户扔下来的,商铺的人说是12楼的。”于是,于先生报警。

        嫌疑人曾多次从12楼扔东西

        经民警走访调查,位于西安市丈八四路某小区房内人员汪某有作案嫌疑,后民警在小区保安引导下来到汪某住处。民警当场询问,汪某承认了其高空抛物的违法事实。但在民警进一步调查时,汪某用双手将民警向门外推搡,在民警用手控制其时,汪某挥拳头击打民警,汪某用手卡民警脖子。后汪某被民警制服。

        据了解,汪某,36岁,大学本科学历。10月6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

        经查,7月20日11时、9月5日下午6时、10月2日0时、10月5日9时许,汪某多次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向楼下人行道高空抛物。其中10月5日,汪某先后将两个洗衣液包装桶、一个易拉罐、一个铁架、一个游戏手柄从12楼抛落在一楼商铺旁的人行道上。其中黄色洗衣液包装桶落在于先生身前,后于先生与汪某发生言语冲突并报警。

        供述称知道可能会砸到人    因心情不好还扔

        据汪某供述,10月5日,他因为前一晚没有睡好,心情不好,向楼下扔了四件东西:一个易拉罐瓶子、一个洗衣液包装桶、一个游戏手柄、一个金属吉他架。后他听到楼下有人说“谁扔的”,他就把头伸到外面回了一句“我扔的”,然后又把一个洗衣液包装桶扔了下去。

        汪某承认,扔下去的这些位置白天人比较多,也知道这些东西会造成其他人受伤,但当时脑子比较简单。

       “从12楼扔下去东西,除了易拉罐,其他都有可能把人砸死……我知道还扔是因为我生气,心情不好,和路人无关。”他称自己是一个人住,心情不好。他之前还有过类似扔东西的行为,次数比较多,很多都想不起来了。

        抛物男子还扔过碗碟马桶盖子吉他

        汪某称,以前扔的多是装水的塑料瓶、陶瓷制的碗碟,塑料瓶有一两次扔到人行道上,碗碟都扔在了商铺顶上,还扔过用坏了的手机,一个马桶盖,都是扔到了人行道上,“应该是大白天,反正外面人还挺多的,扔的时候我也没看。”他说,因为外面工地施工,有时心情不好就扔东西,还在半夜扔过一把吉他和圆凳,“我当时看到扔到了人行道上,现在已经找不到了,我扔下去就不管了。”

        至于阻碍民警执法,是因为他觉得他家是私人领地,民警不能进来。

        雁塔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讯问时,汪某称高空抛物主要是为了发泄情绪,在气头上就不管不顾了,有时抱有侥幸心理,想着砸不到人。他承认高空抛物的行为不对,“我要控制自己情绪,高空抛物会致人死亡,我应该把他人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换一个发泄方式……我对法律认识不到位,做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对警察造成了人身伤害,这是极其错误的行为。”

        目前,雁塔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某。

        律师说法

        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

        或会触犯刑法要坐牢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李耀华律师说,高空抛物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因侵权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李耀华说,高空抛物对应的是不特定人群的安全,根据抛物者主观动机及行为特点,可能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CAI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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