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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民办高中同步招生不得空挂学籍

日期:2019-10-26 11:35:41        来源:三秦都市报

  省教育厅:公办民办高中同步招生不得空挂学籍

  省教育厅近日正式公布新修订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明确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招收其他市(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

  高中学籍一生一号籍随人走

  据悉,办法明确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我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各市(区)通过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和规定的招生录取流程开展招生,县(区)及学校按规定统一录取新生。

  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高中学校、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通过后,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持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满仍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我省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未通过统一录取、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普通高中班额一般应控制在50人以内。具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高中阶段在籍;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属于学校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等情形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到父母工作所在地学校学习,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性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外省户籍学生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只限于在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办理转学手续。随父母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转学年级限制。跨省转学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双方省级考试部门通过内部核查予以认定。

  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同意,报送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主管部门核准。学生学籍管理执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转学程序核准办理完结之前,转入学校不得接收学生在校就读。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无本校学籍的学生实际在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毕业年级学生;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生由非标准化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高中,或者由省级标准化高中转往省级示范高中,原则上不得转学。

  符合规定的学生可申请休学期限一般不超一年

  学生因病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结果、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经学校同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佐证材料或其他资料,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学校应将其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

  符合条件的高中生可退学跳级留级

  学生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退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即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家长不主动办理退学手续;休学期满,经学校提醒仍不办理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因患久治不愈重症、严重传染病等,不能正常在校学习者;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者;其他原因不能在校正常学习或多次劝返无果者。

  个别学生学习刻苦、学习能力和学业水平优异,实际已达到更高年级水平,经过个人申请、学校核定、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

  个别学生因短期病休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耽误课程140学时以下,未达到办理休学手续条件,且学习能力和学业水平滞后,实际未达到同级学业水平,可建议留级。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高中学校不得从外省直接招生和跨省录取

  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省内其他市(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严禁普通高中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从外省直接招生和跨省录取。

  在外省就读的我省户籍学生,可在我省报名参加中考和录取;在外省参加中考的学生,应在被当地高中录取后,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跨省转学到我省同类同层次学校。

  对于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负责人约谈、通报批评和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学校可采取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省级示范高中或省级标准化高中黄牌提醒、直接摘牌等措施;对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编辑: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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