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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所在单位将依法给予处分

日期:2020-06-12 10:04:07        来源:陕西日报

      6月9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媒体应当制作、刊播反家庭暴力节目和公益广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反家暴宣传教育,以及村(居)委会应当将反家暴宣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等内容。
      围绕做好预防工作,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民政等部门以及妇联应当开展对家庭暴力趋势特点的分析研判、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台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等内容。
      草案修改稿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调解、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草案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此外,草案修改稿对有关法律责任作了援引,对实施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规定作了完善,同时明确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记者 秦骥 见习记者 陈宏江)
(编辑: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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