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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招商引资动作大

日期:2020-11-24 08:08:20        来源:编辑

  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和鼓励县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康市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 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18〕3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注册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及初加工、PPP 项目、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安装项目除外)。

  第三条 对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用地上可以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超过 500 万元的项目可以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供地,用地企业在取得项目用地后一个月内缴纳 50 ,余款在 1 年内缴清。

  第四条 招商引资新落户的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前 3 年给予标准化厂房租赁补助,第一、二年按 15 元/㎡/月给予补助(房租低于 15 元/㎡/月的,按实际补助),第三年按 7.5 元/㎡/月给予补助;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的,按 100 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厂房闲置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 对落户白河县的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不低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5 的基础设施配套扶持。

  对新建项目或技改扩能设备投资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 3 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设备投资 500 万元(含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 5 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年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 10 万元以上的,按总税额的 10 给予奖励;县内留存企业以 2017 年底税收为基数,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十万元以上的享受新增税额 10 的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当年县级留成部分税额。

  第七条 在白河县注册的出口创汇企业,对年度出口额在

  200 万元人民币(含 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出口额 0.5 的奖励,500 万元人民币(含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出口总额1 的奖励。

  第八条 对引进利用外资的企业,给予引进外资总额 2 的奖励(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康市中心支局认定为准)。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系统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落户的企业,积极争取项目扶持,落实税收优惠

  政策,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财信担保及金 融支持。

  第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的 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预算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具有审计资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纳税奖励”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为依据。

  第十四条 我县对旅游项目、“社区工厂”、飞地经济园区项目、桥儿沟文化旅游街区项目等有专项奖励扶持政策的,按照专项奖励扶持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白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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