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

你发的微信表情或成呈堂证供?这是真的!

日期:2022-06-28 14:44:25        来源:综合北京青年报等

  微信作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每个人的日常。但是,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登上多地法院判决书等司法文书。6月27日,#微信表情符号写入判决#登上微博热搜,引起网友讨论。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表情符号已登上多地法院判决书,不仅有民事案件还有刑事案件,它们成为案件在判罚或定性时的一个辅助证据。不过专家也表示,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判决

微信发一个表情成为“呈堂证供”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4500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一起涉及微信表情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作为创作者的卢某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发送其创作的歌词。后者表明其在路上后,发送了一个“强”的微信表情符号。

最终该判决认定:“结合双方的前后聊天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并非是对卢某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某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

而在另一份民间借贷案判决书中,贷款人张某给借款人闫某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某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OK”。这一表情符号在张某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某称:这个“OK”不是认可张某的微信内容。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3487号判决书认为:张某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某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某相应金额的依据。

相对与上述两份判决书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义显得较为模糊。如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承租方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的表情符号。在出租方看来,这个“太阳”的表情符号意味着对加租的认可。但承租方却认为,这种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出租方,认为应当认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专家

表情符号含义模糊

具体认定面临挑战

作为研究网络表情的学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胡凌指出:随着即时通讯软件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用网络表情来表达自己的态度,网络表情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胡凌说,就国内的大多数案件而言,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非占决定作用。不过,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腾表示,原来的表情包都是泛娱乐化的东西,对聊天氛围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表情包功能深入,使用人将情绪和意思涵盖其中的时候,表情包不单单是娱乐化的东西了,其已经成为人们表达内心的一种承认、放弃、变更、中立等评价方面的意思表示,参与到语言交流中了。

作为语言交流的一部分,载入民事纠纷甚至在刑事犯罪当中,作为证据的一部分,这种表情包还带有一种动机性、主观性、特征性等。

但是,表情包毕竟不是语言,它是一种语言文创,文化性是比较明显的,透过文化性才能认知到它的意思。而文化性和意思性占据的比例也很不一样,所以我们对它的判断的标准也就不同。现在表情包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有判例性的指示,让表情包类别化或个别化地表示出准确意思。

律师

仅凭网络表情不能直接定案

要排除合理怀疑

中国法学会会员、葛树春律师告诉记者,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网络表情能否被作为“呈堂证供”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并结合具体的案情而定。以微信为例,现代社会快节奏生活,很多人收到对方的消息之后往往没有仔细看,但出于礼貌而用一个网络表情作为回应,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一方拿出带有网络表情的聊天记录作为核心证据,显然不妥。

但举证质证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一方用带有网络表情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举证,另一方予以否认的,这时候将网络表情作为证据的一方,就应该再用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所主张的事实真实性,否则很难被称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某的明确认可就是最好的见证。

在实践中,倘若一方用带有网络表情的聊天记录进行举证甚至仅以此起诉被告,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聊天记录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不能仅凭网络表情断案,因为一旦这样就会给人一种审判人员存在“主观臆断性”的行为,甚至有靠猜测断案的嫌疑。

当然,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不排除用暗号、暗语或者网络表情当做接头或者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但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定罪量刑的事实更要有证据链加以证明,定案的证据必须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很显然,仅凭网络表情一定不能直接定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表情作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使用的,完结具体聊天记录,放到具体聊天语境中认定。

提醒

自制或传播表情符号应注意合理界限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语境下使用表情符号也需谨慎,在此提醒广大网友:

由于表情符号的含义可能存在多种解读,因此在涉及到切身利益的网络对话中,对于表明态度的关键信息应尽量使用文字形式进行表达,或者选择不容易引起歧义的表情符号,以明确双方真实意思,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同时,注意对相关聊天记录进行留存,便于在纠纷发生后用于维权举证。

网络发言要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善意使用表情符号,如果滥用言论自由权利,随意使用表情符号侮辱、诽谤、威胁他人,将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甚至将可能构成诽谤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自己制作或传播表情符号时,应注意合理界限,避免给他人合法权益、社会道德秩序带来伤害。如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以他人肖像为内容的表情包,即便未以营利为目的,亦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

在一些利用表情符号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非接触式手段实施犯罪,犯罪手法新颖隐蔽,危害严重,因此面对网络空间的诱惑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如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综合北京青年报、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等

(编辑: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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